民國一一一年九月 日版
第 一 條
天境宗教文化園區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是為天境宗教文化園區(下稱系爭土地)之整體管理、規劃而制定。
第 二 條 定義
(一)「長生樹專案使用權狀」是為表彰持有人就「天境宗教文化園區生基專案」之締約權,並不表彰持有人就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利。於有效期間內得自由轉讓。
(二)「使用權狀」是為表彰持有人就「天境宗教文化園區長生樹專案」之使用權,但實際使用權利仍以代表人處登記者為轉。使用人於有效期間內得依使用契約書轉讓。若遺失者,可向代表人申請補發,但應配合代表人提出證明文件及支付工本費。
(三)下稱「使用人」乃依本辦法登記使用人。
第 三 條
(一)代表人僅提供土地供使用人使用,並非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。
(二)申請使用系爭土地,應於使用系爭土地前十日持「長生樹專案使用權狀」,電洽「天境宗教文化園區」代表人(下稱代表人,連絡電話: 02-2257-9001 ),並繳清土地使用權費及相關費用,並取得「長生樹使用權狀」。
(三)代表人可應使用人請求,協助介紹相關長生樹科儀物品、風水命理師等,但不介入使用人與前述物品出賣人、服務提供者之交易關係。
第 四 條
使用人對於方向、穴位有異議時,應與代表人協商,以不妨礙系爭土地之整體規劃維護為原則,並應遵守相關法令。
第 五 條
系爭土地使用授權均有編號,使用人依本管理辦法辦理使用。有關長生樹使用權、土地使用權之使用或異動,代表人得另訂作業流程,並公布於「天境宗教文化園區」網站(網址: https://jipin.online/ ),權狀持有人、使用人應自行查閱遵守。
第 六 條
(一)使用人購買商品,如未入基安座得自由轉讓他人,但應偕同受讓人持使用權狀,於使用系爭土地前十日持「長生樹專案使用權狀」及相關文件 等,電洽代表人辦理變更,並應支付新臺幣 肆拾捌萬 元作為權狀換發費,惟使用期限仍由代表人第一次寄出「天境宗教文化園區」使用權狀與使用人時起算,不重新計算。
(二)永久造基須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代表人續約,續約使用人須支付代表人管理費新臺幣 捌萬捌仟 元。
第 七 條
本科儀祈福用品每座限一人使用,如遇期間有意變更使用者,請另與代表人協商。
第 八 條
本長生樹祈福科儀每次使用週期為一年,使用人有權遷出,但不退付科儀費用。退出後系爭土地使用權於有效期間仍為使用人所有,如欲再次造長生樹,則須另行支付相關費用。
第 九 條
(一)代表人可代為邀請相關法事人員。如使用人欲自行舉薦法事人員主持法事,應先向代表人申請,並由代表人或其指派之人陪同。
(二)若使用人欲申請代表人協助邀請介紹相關法事人員,需備妥 等文件,向代表人申請,並配合代表人安排之規畫時程辦理之。
第 十 條
(一)系爭土地造(入)基祈福物品不得擅自挖掘、開封,如果開封之必要,使用人應於十日前向代表人申請,並支付每次新臺幣 柒萬捌仟 元之開封費用,並由代表人或其指派之人到場開封。如有私下開封而導致損壞及周邊設施受損,使用人應付損害賠償之責。
(二)代表人就開封過程中相關祈福物品損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,請使用者自評估風險。
(三)如欲使用人三等親之內反對開封,代表人得停止開封作業,費用不退。
第 十一 條
(一)系爭土地如遇天災、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代表人之事由必須遷移時,經代表人通知使用人來辦理而使用人逾期未來辦理時,代表人有權逕行處理。
(二)系爭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如遇不可歸責代表人之事由導致設施損壞時,代表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 十二 條
(一)系爭土地開放時間為每周一上午十點至下午四點,使用者除經代表人同意外,不得於系爭土地逗留,以落實管理品質。如開放日期另有變動,代表人將於網站公告。
(二)非使用者而欲參觀園區者,請事先向代表人申請。
第 十三 條
長生樹科儀損壞,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、使用者或第三人之行為外,由代表人管理維護。
第 十四 條
於長生樹祈福儀式中,嚴禁任何人吸菸、嚼食檳榔等行為,且不可大聲喧嘩,以維護儀典氣氛莊嚴。
第 十五 條 禁止事項
(一)私自開封。
(二)放置人類或寵物骨灰、骨骸或遺體,或引發惡臭、汙染環境或及他違反法規之物品。
(三)立紀念碑、文。
(四)損壞長生樹祈福穴位或設施。
(五)私自燃燒金紙、銀紙等易燃物。
(六)其他有影響系爭土地景觀或安全之情事。
若有上述情事,代表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所增之支出費用。
第 十六 條
(一)為保障使用人權益,如留存之個人資料有變更,請主動聯絡代表人變更之。如因資料有誤而導致使用人權益受損,代表人礙難負責。
(二)使用人同意代表人於管理維護系爭土地之範圍內,自由蒐集、處理、儲存使用人之個人資料。
第 十七 條
代表人可應使用者請求,協助介紹相關長生樹科儀物品、風水命理師等,但不介入使用者與前述物品出賣人、服務提供者之交易關係,亦不負任何瑕疵擔保或損害賠償之責。
第 十八 條
本管理辦法如有疑義,代表人保有最終解釋權。
第 十九 條 本管理辦法會不定期於網站(網址: https://jipin.online/ )更新,相關人應自行上網確認最新管理辦法辦理之。若未依最新規定導致權益受損,代表人均不負責。